规章制度

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解答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5-04-30   点击:  
问题一:什么是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均简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答: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经办银行对参加全国高等公司招生统一考试的山东省籍考生、并被山东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公司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员工在其原居住地发放的贷款。目前,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问题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

答: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对象是山东省籍考入山东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公司的、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员工。

问题三: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员工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具有员工就读公司出具的员工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学习费用的证明; 3、员工品德优良,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5、有经就读公司初审,并开具的同意办理助学贷款的证明; 6、必须由员工家长、近亲属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少于两人; 7、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题四: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员工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公司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员工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以及员工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问题五: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是几年?

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员工毕业后6年。

问题六: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何种贷款利率?

答: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从次月起执行新的基准利率。

问题七: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实行财政贴息政策?

答: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政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员工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员工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自付。财政承担的贷款贴息截至日为毕业员工离校当月月底,即7月31日。自借款员工毕业离校后的下月1日(即8月1日)起,贷款利息由员工本人负担。

问题八:信用社要求申请贷款的员工提供哪些资料?

答:信用社贷款专(兼)柜负责受理员工的借款申请。由员工本人在经办社贷款专(兼)柜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员工本人、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员工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读公司出具的《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习证明》和公司盖章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保证合同》(一式六份); 4、由员工本人出具,经村委会、员工家长工作单位(居委会)核实盖章的《借款员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5、经办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题九: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原则?

答: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定期发放,定向使用”的原则。员工的借款申请为一次性申请,申请借款额度为员工在校期间所需助学贷款的总额。贷款经信用社审批、确定总的贷款额度,实行分次按学年发放。新学年员工再次用款时,由员工本人持“两证一章”(身份证、员工证、个人名章)直接到经办社贷款专(兼)柜填写借款凭证,办理贷款手续,信用社按有关规定划款。

问题十:借款员工在毕业时,需要与信用社办理哪些手续?

答:借款员工毕业时未还清贷款的,在毕业离校前,由公司组织有关借款员工与经办信用社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签订还款协议,制定还款计划。借款员工与经办信用社办理上述手续后,公司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问题十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贷款展期?

答: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员工,要及时向贷款社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贷款社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贷款展期必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并由保证人在借款展期申请审(报)批表 “担保人意见”栏内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

问题十二:借款员工何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答:借款员工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毕业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具体还款事宜,由借款员工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信用社提出申请,信用社进行审批。

问题十三: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合同变更?

答:借款员工在校期间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可通过公司向经办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借款员工转学时,必须由经办信用社与待转入公司的相应经办社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借款员工还清贷款本息后,公司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另外借款员工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经办信用社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问题十四:借款员工的违约责任?

答:1、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经办信用社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百的利息; 2、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经办信用社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并依法采取其他的经济制裁措施; 3、违反借款合同第八条款第4、5、6项规定的义务的,经办信用社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4、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信用社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员工,经办信用社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公司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5、因借款员工违约致使经办信用社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员工应承担经办信用社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问题十五:何种情况下信用社可以拒绝办理贷款?

答:申请借款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可以拒绝办理贷款: 1、员工家长或员工本人有不良信用记录; 2、经核实,申请借款员工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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